(2011)裕民一初字第006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0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陈某与田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田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裕民一初字第00654号原告:陈某。被告:田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田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0年4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晁禺二〇一一年四月四日书记员 戴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