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六金执审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30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六安市金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胡某某、张某某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六安市金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胡某某,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六金执审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被执行人:胡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被执行人胡某某、张某某其他行政非诉审查执行一案中,现被执行人在外务工,地址不详,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六安市金安区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作出的金征决(2010)0001043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方于秀审判员 张 镇审判员 杨 冰二〇一一年四月三十日书记员 闫 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