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景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