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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景民一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景民一初字第283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曹春来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高嘉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