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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4-08-25

案件名称

薛排起与宋建斌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薛排起;宋建斌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民初字第314号原告:薛排起。委托代理人:张春华,男,1973年3月3日出生,汉族。被告:宋建斌。委托代理人:吴小奎,浙江易盟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原告薛排起诉被告宋建斌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后,原告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薛排起撤回对被告宋建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婷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王佳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