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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舟定商初字第90号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严某某与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严某某,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

案由

股东知情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舟定商初字第90号原告严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刘某某、俞某。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村。法定代表人倪某某。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洪某某。原告严某某诉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1年1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陆明龙独任审判,于2011年3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严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某某、俞某和被告的委托代理人洪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2000年7月出资受让股权成为被告的股东,股权占8.234%,2009年3月,被告增加注册资本,原告增加出资后股权占8.2335%。2009年9月起,被告由倪某某承包经营,但该承包经营决策未经股东会表决,承包经营前未就被告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而且被告多年来设置账外账,在承包前也未就账外账进行核算。原告多次向被告要求查阅财务会计、会计账簿等,被告一再拒绝。且被告存在账内账外两套账目,故意以多列支出、少列收入、重复支出、帐外记账等方式隐匿利润,严重侵害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要求判令:1、被告立即向原告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某、利润分配表)、会计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供原告查阅、复制;2、被告提供其由倪某某承包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前对公某财务、资产状况等的核算结果及相关财务资料;3、要求对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情况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被告辩称:原告起诉不符合事实。被告既没有承包的事实,也没有设置账外账,原告要求查阅、复制及进行审计的目的不正当。原告既没有要求查阅、复制相关材料的主张,也没有证据证明其行使知情权受到了障碍,原告行使知情权的形式不符合条件。要求驳回原告诉请。经审理查明: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于1994年10月6日经工商行政管某某关某某成立。2000年7月,原告严某某通过股权转让成为该公某股东。2011年1月4日,原告向本院起诉,要求行使股东知情权。2011年1月31日,原告向被告提出要求查阅公某会计账簿的申请,但被告没有答复。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公某基本情况查询表、股权转让协议复印件、公某章程复印件、会计账簿查阅申请书及EMS国某某快专递邮件详情单以及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某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本案原告严某某系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的股东,其应依法享有上述权利。原告提出要求被告提供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供原告查阅、复制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了股东可以查阅公某会计账簿的权利。同时对该权利的行使附加相应的条件,即股东要求查阅公某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某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并规定公某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某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本案证据证实原告已履行了上述规定的前置条件,虽然原告向被告提出的请求在起诉本案以后,但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被告没有证据证明在规定的时间内明确同意原告的请求,所以原告要求查阅被告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帐簿及会计凭证,可按公某法的规定进行查阅。至于原告要求复制被告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帐簿及原始凭证,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对原告提出的要求被告提供其由倪某某承包的承包合同以及承包前对公某财务、资产状况等的核算结果及相关财务资料,原告可以通过行使公某法规定的股东知情权的范围和方式来了解,原告以此作为行使股东知情权中的单独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原告提出的要求对被告自2008年1月1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的财务情况由审计机构进行审计,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某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某内向原告严某某提供公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股东会会议记录、公某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某、利润分配表)供其查阅、复制;二、被告舟山市××液化气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本公某内向原告严某某提供公某自2008年1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的会计帐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及其他辅助性账簿)和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及记账凭证)供其查阅;三、驳回原告严某某的其它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陆明龙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书记员  应哲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