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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58号

裁判日期: 2011-04-03

公开日期: 2015-07-23

案件名称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华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肥西民二初字第00058号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肥西县。法定代表人:王华余,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谷天虎,该公司上派支行职员。被告:丁华燕,男,汉族,住安徽省肥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丁华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安徽肥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394元,由原告安徽肥西��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邓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