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荣执字第198-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荣成市俚岛镇人民政府与荣成市韩林农产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荣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荣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荣执字第198-1号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人民政府。被执行人荣成市韩林农产有限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荣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3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交付所欠租金361741.20元及逾期付款利息,案件受理费3363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5326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中,本院依法扣押了被执行人所有的拖拉机等农机具(详见清单),经荣成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拖拉机等农机具价值为人民币360354元。后本院委托威海市润德拍卖有限公司进行拍卖,第一次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现申请人同意以第一次拍卖保留价360354元接收上述农机具抵顶所欠租金,差额部分申请人自愿放弃不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01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荣成市韩林农产有限公司所有的拖拉机等农机具(详见清单)作价360354元,归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人民政府所有,抵偿所欠租金。二、案件受理费3363元、保全费520元、执行费5326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三、申请执行人荣成市俚岛镇人民政府可持本裁定书到有关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四、荣成市人民法院(2009)荣民初字第55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邹 国 强审判员 于 海 明审判员 宁 小 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安亮存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