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执重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47号申���执行人史某,昌邑市。被执行人赵某,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年3月11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昌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