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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执重字第4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07-26

案件名称

史某与赵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某,赵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昌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昌执重字第47号申���执行人史某,昌邑市。被执行人赵某,昌邑市。申请执行人史某与被执行人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年3月11日作出的(2008)昌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昌邑市人民法院(2008)昌民一初字第399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光波审判员  胡兴国审判员  王增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孙明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