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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象商初字第5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戴甲与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象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戴甲;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象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甬象商初字第586号原告:戴甲。委托代理人:周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戴甲与被告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戴甲的委托代理人周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戴甲起诉称:2009年10月26日,被告郑某某向某告戴甲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月利率1.5%,由被告亲笔书写借条一份,因不能及时支付利息,原告在2011年2月22日向被告要求补办利息支付某某一份和所欠的利息欠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归还本金和支付利息,原告多次催讨未果,现诉至法院要求判令被告立即归还借款100000元及支付利息24000元(2009年10月26日至2011年2月26日计16个月,按月息1分半计,以后利息继续计算到给付时止,此款有欠条),两款项合计人民币壹拾贰万肆仟元整;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戴甲为证明所诉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借条一份,证明2009年10月26日被告郑某某向某告借款100000元的事实。2、欠条一份,证明经被告确认借款100000元按照月利率15‰从2009年10月26日计算至2011年2月26日共16个月的利息为24000元的事实。3、证明一份,证明经被告确认借款100000元的月利率为15‰的事实。被告郑某某未提出答辩,也未在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供证据。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由此推定被告郑某某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放弃质证权,且原告当庭承诺其提供的证据及庭审陈述若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经本院审查,原告提供的证据符合证据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本院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予以确认。案经审理,本院查明本案事实如下:2009年10月26日被告郑某某以购买房屋需要押金为由向某告借款100000元,口头约定利息为月利率1分半,原告在宁波银行取出100000元现金当场交付给被告,被告出具借条一份,借款后被告一直没有支付利息,原告于2011年2月22日要求被告出具证明及欠条各一份。证明的内容为:“本人郑某某自从2009年10月26号向戴乙借壹拾万元人民币(借条在戴乙手里)按月息壹分半计算。2011年.2.22号。郑某某”。欠条的内容为:“今欠戴乙自从2009年10月26号至2011年2月26号计16个月按月1分半计算,人民币为24000,贰万肆仟元正(此款不算利息)。欠款人:郑某某。2011年2月22号”。至今被告郑某某未支付利息,也未归还本金。本院认为:被告郑某某向某告戴甲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及庭审陈述为凭,此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原告要求被告归还借款100000元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双方在借款时口头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5‰,后被告予以书面确认,并出具欠原告利息24000元的欠条,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尚欠利息24000元以及按照月利率15‰计算以后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郑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可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郑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戴甲借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尚欠利息24000元及按照月利率15‰自2011年2月27日起算至本判决确定给付日止的利息)。如果被告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780元,减半收取1390元,由被告郑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纳通知书后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81×××01,开户银行: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自动放弃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林媛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 记员  黄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