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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金执字第11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熊全喜与李福利、樊斌强产品质量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全喜,李福利,樊斌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金执字第112号申请��行人熊全喜,男,生于一九七一年四月八日,汉族,河南省项城市李寨镇熊庄村村民,现租住宝鸡市金台区斗鸡工农村。被执行人李福利,女,一九七0年生,汉族,宝鸡市金台区海马防水建材经销部业主。委托代理人门国营,生于一九六八年十月二十六日,汉族,系李福利丈夫。被执行人樊斌强,男,一九六八年六月十三日生,山西省万荣县人,系咸阳市秦都区新兴化工厂业主,住咸阳市秦都区沣东镇北槐村。本院在执行熊全喜与李福利、樊斌强产品质量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09)金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04号判决书确定的由李福利向熊全喜赔偿各项费用1557.24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上诉费20元。由樊斌强向熊全喜赔偿各项费用2076.32元,并承担诉讼费17.5元,上诉费3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成和解协议由李福利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10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放弃;由樊斌强向申请人一次性给付1500元其余部分申请人放弃。此协议双方已当庭履行,本案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09)金民初字第1354号民事判决书及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10)宝市中法民一终字第504号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 文审判员 程淑芹审判员 胡耀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闫宏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