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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杭桐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9-15

案件名称

胡某甲与戴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桐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某甲,戴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杭桐民初字第254号原告:胡某甲。被告:戴某。原告胡某甲诉被告戴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郑琼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甲、被告戴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胡某甲起诉称: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于××××年××月××日生育女儿胡某乙,现年7岁。双方没有经过充分的了解,恋爱过程也较短暂,但考虑到双方年龄都较大,被告已怀孕,父母又催得紧,便与被告草率结婚,可以说,双方之间没有什么感情基础。结婚后,由于原、被告双方性格差异较大,感情也一直不好。被告在广播电视台工作,在家中也摆出一副高人一等的样子,动不动就说原告没有文化、收入低,碰到不顺心的事,便对原告又训又骂,还以离婚相威胁。原告碍于面子和传统思想影响总是一忍再忍。但原告的忍耐没有换来家庭的和睦,被告反而认为原告软弱可欺,更加变本加厉,弄得家里没一天安稳日子。为了避免矛盾,自2007年起,原告与被告分房而睡,但被告并未罢休,仍然我行我素,无事生非。2009年底,原告在书房上网,被告不知何事对女儿大声责骂,接着又跑进书房对原告一顿责骂,原告想离开书房避开她,被告反而骂得更凶,原告当时火气上来,推了她一把,被告便大呼小叫地说原告打她,还打电话给原告父母,说胡家门出了没教养的人等侮辱原告及家人的话。第二天,被告又将其父母及妹妹叫到家中对原告兴师问罪,其妹妹还将原告泡给她的茶水泼得全身都是。由于被告的所作所为,弄得原告的亲戚、朋友都不敢上门作客,原、被告之间也几乎行同陌路,仅有的一点点夫妻感情也完全破裂。期间,被告曾多次提出离婚,当原告与其协商离婚事宜时,被告要么出尔反尔,要么提出极其无理要求,弄得原告心力交瘁。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女儿生活费500元至女儿年满18周岁止,教育费、医疗费由原、被告各半承担;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平均分割。被告戴某答辩称:原、被告相识、恋爱是有感情基础的,婚后的感情也是好的,双方的婚姻不存在原则性的问题,故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状中说的2009年年底的事情,实际上是2010年2月份发生的,事情的经过也不是原告所说的。那天,被告叫原告帮忙给女儿洗漱,原告却管自己上网玩游戏,被告当时很生气,就在书房的门上用力拍了几下,还对他说了几句话,原告就打了被告一巴掌。被告打电话给自己的父母和妹妹,他们第二天来问原告为什么打人,可原告不承认打人,还对被告父母说了一些很不礼貌的话,被告的妹妹就用茶水泼了他。被告的妹妹说可以就此事向他道歉。原告胡某甲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在庭审中出示并陈述了结婚证、户口本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原、被告系夫妻关系的事实。被告戴某未向本院提供证据。原告胡某甲提供的证据,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被告的陈述和本院采信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02年10月经他人介绍认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胡某乙,现年7岁。婚后,由于原、被告性格脾气差异,相互间缺乏理解和沟通,致使双方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本院认为:原、被告间的婚姻基础及婚后感情尚可。因原、被告性格脾气差异,时常为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导致夫妻关系失和。现原告提出离婚,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充分证据,且被告又不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胡某甲要求与被告戴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胡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各一份,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款汇: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工行湖滨分理处;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帐号:12×××68】。代理审判员 郑 琼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宋红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