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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温商终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6-16

案件名称

余丽华与凌正龙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凌正龙,余丽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浙温商终字第1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凌正龙。委托代理人:金光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余丽华。委托代理人:张秀珍。上诉人凌正龙因与被上诉人余丽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瑞安市人民法院(2010)温瑞陶商初字第41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1年2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杨建珍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方飞潮、潘海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经审查,合议庭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判决认定:凌正龙、余丽华系朋友关系,凌正龙因经商所需,从2007年2月份陆续向余丽华借款二十余万元,后经余丽华催讨,凌正龙于2008年2月15日向凌正龙出具了10万元的欠条。该欠款至今未付。2010年11月17日,余丽华向原审法院起诉。诉称事实同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故余丽华请求判令:一、凌正龙偿还余丽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按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二、诉讼费由凌正龙负担。凌正龙未作答辩。原审判决认为:凌正龙与余丽华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具备我国合同法规定的无效情形,其内容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凌正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余丽华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0年11月17日起按年利率5.35%计算至判决确定偿还之日止)。如果凌正龙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凌正龙负担。宣判后,上诉人凌正龙不服原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称:一、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于2007年建立了不正常男女关系。后来上诉人提出分手,被上诉人坚决不同意。2008年2月15日,上诉人再次要求分手,被上诉人提出要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上诉人无奈之下出具了本案的欠条和保证书给被上诉人。实际上,欠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另外,上诉人长期从事民间乐队职业,从未经商。二、欠条内容表述为:“借款时间是2008年,还款有钱新可以付”。该内容说明两点:1、不存在被上诉人所称的2007年2月开始陆续借款;2、有钱才付。这明显是为了安慰被上诉人而为的文字游戏。三、欠条下面的保证书进一步证明出具欠条是为了安慰被上诉人的行为。故原审法院既没有对欠条内容进行辨证认识,又没有对借款交付事实进行详细调查,判决明显错误。上诉人请求撤销原判,依法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被上诉人余丽华辩称:一、原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正确。上诉人称其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不正当的关系不属实,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是较为熟悉的朋友关系。二、借款是事实。借条其实是2009年的下半年出具的,并不是上诉人所称的2008年2月15日出具的。2007年2月开始上诉人向被上诉人陆续借款20多万多,后来上诉人生意亏本了,就说先归还10万元。本案借条是关于2008年的借款,故落款时间为2008年。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供新证据。原审法院对“凌正龙因经商所需,从2007年2月份陆续向余丽华借款二十余万元”的事实查证有误,应不予认定。本院对原审法院查明的其他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凌正龙与余丽华之间的借贷关系,因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合法有效的法律关系。上诉人凌正龙主张“欠款的事实根本不存在”、“上诉人再次要求分手,被上诉人提出要上诉人给予经济补偿”,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首先,上诉人凌正龙出具给被上诉人余丽华的欠条表明系欠现金,而非赔偿或补偿性质的款项。其次,上诉人出具的保证书并未反映分手的内容,反而是保证今后维持关系不变。故上诉人主张本案欠款系分手补偿款与保证书的内容也是矛盾的。另外,“还款有钱新可以付”的约定不影响债权的成立,上诉人也没有证据证明付款条件未成就。故上诉人凌正龙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向其借款共有20万元,缺乏事实依据,应不予认定。现有证据只能证明欠款为10万元。原判判决结果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2300元,由上诉人凌正龙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杨建珍审判员  方飞潮审判员  潘海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