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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