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谢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谢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鄞邱民初字第153号原告:李某。被告:谢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谢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在规定期限内既未按期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减、缓、免交申请,属不依法履行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员 王 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阮雪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