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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慈刑初字53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胡爱华赌博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爱华

案由

赌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1)甬慈刑初字535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胡爱华,女,1966年8月18日出生于江西省鄱阳县,汉族,文盲,农民,家住鄱阳县。因涉嫌犯赌博罪于2011年3月4日被传唤到案,次日被刑事拘留,同月14日被取保候审。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以慈检刑诉(2011)3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爱华犯赌博罪,于2011年4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胡爱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8月至2011年3月4日,被告人胡爱华在慈溪市桥头镇丰潭村庙二路小店内,利用四张棋牌桌,提供给杜某、罗某1、余某、罗某2、叶某等人聚众赌博,共抽头获利人民币9000余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胡爱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杜某、罗某1、余某、罗某2、叶某的证言、检查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照片、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抓获经过及被告人胡爱华的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胡爱华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胡爱华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胡爱华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依法可适用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胡爱华犯赌博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本院。)二、被告人胡爱华违法所得九千元,予以追缴。供犯罪所用麻将桌四张(扣押于慈溪市公安局),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郑  金  藕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范钧菲(代)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三百零三条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