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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商初字第4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9-20

案件名称

绍兴县梅兰竹菊绣品有限公司与上海斌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绍兴县梅兰竹菊绣品有限公司;上海斌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绍商初字第499号原告:绍兴县梅兰竹菊绣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9858908-7)。住所地:绍兴县齐贤镇前进村齐安公路北。法定代表人:沈金莲,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贤,浙江鉴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斌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2854815)。住所地:上海市佘山民强商务中心**(西霞路**)。法定代表人:唐群兵。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县梅兰竹菊绣品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斌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绍兴县梅兰竹菊绣品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上海斌佳服装服饰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763元,减半收取1,882元,财产保全申请费1,420元,合计3,302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陈 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傅加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