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温瑞商初字第37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7-04
案件名称
诸葛启勇、张中民等与瑞安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诸葛启勇;张中民;刘熙;瑞安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温瑞商初字第379号原告:诸葛启勇。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朱伟方、鲍云鹤。原告:张中民。原告:刘熙。被告:瑞安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权弟。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章伟玉。本院在审理原告诸葛启勇、张中民、刘熙与被告瑞安市万隆化工有限公司股东知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诸葛启勇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诸葛启勇、张中民、刘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诸葛启勇、张中民、刘熙负担。审判员 蔡木义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黄鸥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