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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诸商初字第73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钱某某与吴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钱某某;吴某某;金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诸商初字第734号原告:钱某某。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金某某。原告钱某某为与被告吴某某、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赵琴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钱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陈某某、被告吴某某、被告金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钱某某起诉称:二被告系夫妻。因缺乏资金,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口头约定年利率为15%,被告吴某某出具借条一份。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讨,两被告一直认欠不还。现原告起诉要求判令两被告共同偿还借款50000元,并支付利息10625元。被告吴某某答辩称:借款50000元是事实,借款20多天之后被告归还了30000元,原告没有出具收条。当时双方说好归还余款20000元的时候取回借条,后被告没有归还,故原告也没有向被告归还借条。现被告同意归还20000元,但因双方未约定利率,故不同意支付利息。被告金某某答辩称:金某某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不同意归还。原、被告举证、质证情况:1、原告提供由被告吴某某出具的借条一份,用以证明被告吴某某于2009年7月20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吴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后来被告归还了30000元;被告金某某认为对该借条不知情;2、原告提供被告吴某某、金某某的结婚登记申请书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系夫妻关系,借款发生在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用途是家里造房子所需,故债务系两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吴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认为借款并非用于造房子,而是归还赌债的,被告金某某不知情;被告金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认为对借款不知情,借款发生时吴某某在富阳,而金某某在诸暨;3、被告金某某提供离婚证一份,用以证明两被告已经于2009年11月12日离婚的事实。经质证,原告和被告吴某某均无异议。结合当事人陈述,本院对上述证据认证如下:证据1,被告吴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本院予以认定;证据2,两被告对真实性无异议,可以证明本案债务是两被告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予以认定;证据3,原告和被告吴某某均无异议,予以认定。综上,结合原告陈述,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两被告曾系夫妻。2009年7月20日,被告吴某某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后该款经原告催讨,被告未能归还。2010年3月,原告诉讼来院。另查明,被告吴某某、金某某于1987年10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于2009年11月12日在诸暨市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本院认为,原告钱某某和被告吴某某之间发生的民间借贷行为,未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属有效。被告吴某某尚欠原告借款人民币50,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吴某某归还借款,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借款系夫妻共同债务,应由两被告共同偿还,但被告金某某予以否认,原告亦未能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该债务系用于两被告共同生活、经营所需,故该债务应认定为被告吴某某的个人债务。原告诉请要求被告金某某共同承担归还之责,无相应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吴某某辩称已经归还30000元,但未能提供相应证据,本院对其辩称不予采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自借款之日到起诉之日止的利息10625元,但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利息支付的约定,故本院对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吴某某应归还原告钱某某借款计人民币50,000元,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二、驳回原告钱某某要求被告金某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诉讼请求;三、驳回原告钱某某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16元,依法减半收取658元,由被告吴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递交上诉状之日起7日内,先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1316元,款汇绍兴市预算外资金财政专户,帐号:090000189100001427,开户行:绍兴市商业银行业务部。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吴镇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