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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锦江民初字第142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与成都香榭里舍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成都香榭里舍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

案由

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421号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负责人熊辉良,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主任。委托代理人齐兴勤,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成都香榭里舍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滨江中路15号索菲特万达大饭店5楼。法定代表人,戴岩圣。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与被告成都香榭里舍娱乐俱乐部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成都市成华区圣灯法律服务所负担。审判员  龚晓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