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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莲民一初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某;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二款

全文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莲民一初字第287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郭徽,陕西力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委托代理人吕延鸿,陕西康宁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张某诉被告王某同居期间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8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崔 毅审判员 祝西安审判员 樊世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窦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