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丽莲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周某某、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的民事纠纷尚未处理与邹某某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某某,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丽莲保字第14号申请人:周某某。被申请人:邹某某。申请人周某某与被申请人邹某某的民事纠纷尚未处理,申请人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保全,并已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邹某某名下的莲都区中东路463号1层商业用房(丽房权证莲都区字第××号),保全价值人民币120万元。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朱益钦审 判 员 张树春审 判 员 尚 阳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陈 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