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郓民初字第18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朱某与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郓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郓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管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郓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郓民初字第189号原告:朱某,农民。委托代理人:朱中杰(特别授权代理),农民。被告:管某,农民。委托代理人:陈秀丽(特别授权代理),山东郓城导航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管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于2011年4月29日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朱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撤回对被告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朱某负担。审判员  付本灵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 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