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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无诉保字第0002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梅宏群与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无诉保字第00021号申请人:梅宏群,女,汉族,住无为县。被申请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六安市。申请人梅宏群与被申请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梅宏群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江淮牌大型汽车皖N115**和华夏牌挂车皖NH1**号予以扣押(价值共10万元),申请人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六安祥龙汽车运输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所有的江淮牌大型汽车皖N115**和华夏牌挂车皖NH1**号予以扣押(价值共10万元)予以扣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丁家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宏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