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故民一初字第48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任某甲、故城县某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任某甲,故城县某村民委员会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8)故民一初字第484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任某。委托代理人赵留青,河北金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甲。委托代理人刘宏赞,河北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故城县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任某甲、故城县某村民委员会为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任某乙在诉讼过程中死亡,其妻子李某于2008年9月10日以原告身份申请参加诉讼,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承担。审判长 袁章宏审判员 梁存胜审判员 薛令菊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于 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