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0)绍执民字第1279-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李刚与蔡永江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刚;蔡永江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279-1号申请执行人李刚。被执行人蔡永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商初字第229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0年5月13日向被执行人蔡永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绍兴兴业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被执行人蔡永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新江新村10幢501室住宅一套(含室内装潢、车棚一间)进行评估,司法处置价为800000元(建筑面积133.4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574号资产评估报告),并委托绍兴市拍卖中兴有限责任公司以800000元的保留价拍卖,拍卖未能成交。现征得被执行人及其他债权人同意,买受人何根木愿意以800000元的价格买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1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蔡永江所有的位于绍兴县柯桥新江新村10幢501室住宅一套(含室内装潢、车棚一间,建筑面积133.43平方米,详见绍兴业评(2010)第574号资产评估报告)归买受人何根木(身份证号:××)所有。其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何根木起转移。二、买受人何根木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