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丰民初字第126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07-09
案件名称
唐山市丰润区隆地钢管有限公司与江学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丰民初字第1264号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隆地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丰润区。法定代表人赵子龙,该公司经理。被告江学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隆地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学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山市丰润区隆地钢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义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冬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