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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绍执民字第1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包柏仁、沈条花与金国强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包柏仁,沈条花,金国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二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绍执民字第10号申请执行人包柏仁。申请执行人沈条花。被执行人金国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绍民初字第17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09年12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金国强自接到本通知书次日起一日内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全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第二百二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金国强所有的车牌号为浙a×××××东风雪铁龙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章亚伟审 判 员  周 虎代理审判员  郭栋佳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丁卿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