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府执字第0003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赵创憨与刘候利、XX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创憨,刘候利,XX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府执字第00035号申请执行人赵创憨,男。被执行人刘候利,男。被执行人XX飞,男。本院在执行赵创憨与刘候利、XX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及申请人的申请,于2011年4月6日日依法分别向被执行人刘候利、XX飞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向申请人赵创憨支付借款本金18000元及从2010年5月26日起至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月利率20‰,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50元,执行费252元。申请人赵创憨与被执行人刘候利于2011年4月29日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刘候利一次性给付申请人20500元,案件执行完毕。执行费252元本院予以免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0)府民初字第114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乐平审判员 贾 飞审判员 贾建荣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柴 军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