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7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郑琦与陕西省医药商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琦,陕西省医药商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碑民二初字第00072号原告郑琦。被告陕西省医药商场,住所地西安市东大街335号。本院在审理郑琦陕西省医药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郑琦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琦撤回起诉。准许被告陕西省医药商场撤回反诉。诉讼费15元减半收取7.5由原告郑琦负担5元,被告陕西省医药商场负担2.5元。审判长 马 军审判员 张 红审判员 李新元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周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