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镇商初字第338-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11-16
案件名称
刘志光与范文龙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光,范文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338-1号原告:刘志光,男,1977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本区。被告:范文龙,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本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光诉被告范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志光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告范文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保全被告范文龙所有的价值人民币150000元的财产(以实际保全清单为准)。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谢朝宏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