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甬慈民初字第28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傅秋芬与慈溪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慈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慈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傅秋芬,慈溪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慈溪市���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慈民初字第286号原告:傅秋芬,女,1960年9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慈溪市。委托代理人:宋力群,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慈溪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慈溪市浒山街道新城中心6号楼。法定代表人:邬庆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永东,浙江联吉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傅秋芬与被告慈溪新城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傅秋芬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傅秋芬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傅秋芬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650元,减半��取计2825元,由原告傅秋芬负担,于本裁定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本院。审 判 员 黄科军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胡进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