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灞民初字第20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王凡与李小卷、问海龙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凡,李小卷,问海龙,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灞民初字第208号原告王凡。法定代理人王喜朗,男,1966年3月4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吴锁红。被告李小卷。被告问海龙。第三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住所地:西安市碑林区南二环西段65号煜源国际8座9层。负责人何斌,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王凡诉被告李小卷、问海龙、第三人永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西安中心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凡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原、被告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凡申请撤诉,属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凡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50元原告已预交,现决定减半收取原告诉讼费275元,本院退付给原告275元诉讼费。审 判 长 贺延昌审 判 员 宋全会代理审判员 徐 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