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民终字第35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1
案件名称
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与金华市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金华市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民终字第35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加平。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刘迎建。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曹跃新。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华市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晋东。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洪雁。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春菲。上诉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为与被上诉人金华市鸿达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2010)金婺民初字第289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浙江五一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胡玲玲审 判 员 楼淑馨审 判 员 丁 胜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晓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