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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泌执裁字第2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曹中太与王建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泌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中太,王建营,翟远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泌执裁字第204号申请执行人曹中太,男,1971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王建营,男,1970年4月5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第三人翟远芳(系曹中太之母),女,1941年3月4日出生,汉族,住泌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中太与被执行人王建营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过程中。第三人翟远芳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变更第三人翟远芳为本案的申请执行人,并提供了申请人曹中太的死亡证明及申请人家庭成员证明。经审查:申请执行人曹中太已于2010年9月10日死亡。其本人无配偶及子女,父亲已去世多年,家中有一母亲翟远芳为唯一合法债权承受人。本院认为,第三人翟远芳申请变更其为此案申请执行人的理由成立。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1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变更第三人翟远芳为此案的申请执行人。审判长 杜 伟审判员 孟庆国审判员 孙全香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