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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甬镇商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郑国君与朱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国君,朱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甬镇商初字第254号原告:郑国君,男,1972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被告:朱露,男,1973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郑国君与被告朱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郑国君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郑国君负担(已预交)。代理审判员  戴盈盈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