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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绍民初字第97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9

公开日期: 2014-06-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单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单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绍民初字第978号原告吴某。委托代理人段小会。被告单某甲。原告吴某为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1年3月14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黎晓独任审判,于2011年4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段小会、被告单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吴某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子单某乙。由于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被告又长期沉迷于赌博并欠下许多赌债,导致原告多次为被告偿还赌债,虽被告一再保证不赌,但至今仍不思悔改。故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000元。被告单某甲辩称,原、被告自结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双方互相关心,目前虽有矛盾,但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原告诉称我有赌博恶习,之前确实参与了赌博,但现在被告已经改正,不再参与了,如果原、被告离婚,将对双方家长、儿子造成很大的伤害,综上,被告请求再给一次机会,要求双方和好。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在绍兴县原柯桥镇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年××月××日生育一子单某乙。因被告沉迷于赌博,导致夫妻感情产生矛盾。现因被告在广西工作双方分居。双方遂成讼。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陈述及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计划生育证明等。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原、被告夫妻不和的主要原因在于被告参与赌博,但被告在诉讼中极为珍重夫妻感情、言词恳切、且又有悔改之意,当然其应当借此机会深刻反思,断然戒掉赌博之恶习,努力改善夫妻关系。对原告而言,虽受婚姻不睦之痛苦,但也应当考虑离婚对家庭、子女的冲击,据此,本院希望双方均以此为契机,真诚沟通,促进夫妻和睦。同时,本院认为,原告虽以被告长期参与赌博为由请求离婚,但根据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认定被告有赌博恶习且屡教不改的事实,因此依照婚姻法的规定,原告之请求尚不能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吴某要求与被告单某甲离婚等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陈黎晓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王 琴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