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38-1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和被申请人吕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有限公司,吕某,韩某
案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38-1号申请人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被申请人吕某被申请人韩某申请人某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某、韩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吕明涛名下的面包车(辽M50**)及其饲养的40头肥猪、韩德强饲养的30头肥猪予以查封。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但为了平等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在保全被申请人财产的同时也应将申请人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申请人某有限公司名下所有的车号为辽MX**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予以扣押。二、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内,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但因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扣押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三、扣押期限为一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