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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靖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万玲与被告熊玉飞、郭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万玲,熊玉飞,郭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贺万玲,女,汉族。被告熊玉飞,男。被告郭爱林(郭春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万玲与被告熊玉飞、郭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万玲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万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万玲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