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靖民初字第40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贺万玲与被告熊玉飞、郭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靖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万玲,熊玉飞,郭爱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靖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靖民初字第402号原告贺万玲,女,汉族。被告熊玉飞,男。被告郭爱林(郭春喜),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贺万玲与被告熊玉飞、郭爱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万玲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贺万玲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贺万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贺万玲承担。审判员 杜 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王双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