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西民二终字第0050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胡照军与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霍志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胡照军,霍志强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西民二终字第005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西安科技大学南院综合楼内。法定代表人霍治江,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黄慧,男,1980年1月21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胡照军,西安飞虎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王秀英,女,1954年6月26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霍志强,(未到庭)。上诉人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胡照军、被上诉人霍志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0)灞民初字第1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的过程中,上诉人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胡照军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以其与胡照军达成和解且已经履行完毕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50元(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已经预交),减半收取为275元,由陕西雁江置业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亚凤审 判 员 张克民代理审判员 高俊岗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