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泉民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8-05-29
案件名称
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柯俊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柯俊宏
案由
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泉民初字第110号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浔美工业区E12。法定代表人郭建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郭坚、林绍云,福建合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柯俊宏,男,1969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与被告柯俊宏特许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于2011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1722元,减半收取人民币861元,由原告虎都(中国)服饰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林锡平审 判 员 郑程辉代理审判员 陈铜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张东亚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