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锦江民初字第1305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某某,许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锦江民初字第1305号原告林某某,女,1981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委托代理人周俊,男,1974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被告许某某,男,197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锦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某某与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林某某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二、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林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洁玲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肖 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