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长民初字第01910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长民初字第01910号原告张某某。被告张某。被告张某甲。被告张某乙。被告张某丙。被告张某丁。被告张某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甲、张某乙、张某丙、张某丁、张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免交。审判员 郭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马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