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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西民初字第3133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周忠强与季正、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卫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忠强,季正,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卫生局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0)西民初字第3133号原告周忠强。被告季正。被告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维月。委托代理人王新亮。委托代理人江明进。被告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被告莱西市卫生局。法定代表人张瑜。委托代理人李言起。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忠强与被告季正、青岛望城三宝建设有限公司、莱西市北方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莱西市卫生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忠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减半收取38元;速递费180元,合计218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长 李 妍审判员 郑华国审判员 李 娟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倪翠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