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国兵与高江凯、陈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江凯;陈晓燕;赵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江凯。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燕。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兵。委托代理人:陈志忠。上诉人高江凯、陈晓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唐 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