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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赵国兵与高江凯、陈晓燕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高江凯;陈晓燕;赵国兵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江凯。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晓燕。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建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国兵。委托代理人:陈志忠。上诉人高江凯、陈晓燕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唐 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