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昌立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韩德强(保全被告)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韩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被申请人韩某某,男,35岁,农民。申请人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饲养的30头肥猪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韩某某饲养的30头肥猪予以扣押。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内,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申���人不得转移、毁损被扣押的财产,如需变卖被扣押的财产,须保留相应的价款。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扣押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