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1)江民一初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韦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韦建红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江民一初字第794号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彭韬。委托代理人谭柳萍。被告韦建红。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韦建红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8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被告韦建红已自动履行债务为由于2011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的行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南宁市江宇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蓝 彬人民陪审员  李庭生人民陪审员  李喜攸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丘 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