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仪民初字第976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许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二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仪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仪民初字第976号原告:李某某,女,1970年8月16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史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1324197008160683。被告:许某某,男,1972年9月15日出生,汉族,职业务农,住四川省仪陇县永乐镇史家沟村。身份证号码:512927197209150695。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全明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廖仔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