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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镇经民初字第0642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三十条

全文

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1)镇经民初字第0642号原告李某,女,1974���10月生。被告徐某,男,1972年11月生。原告李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1年4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李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1年12月领取了结婚证。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性格不合经常发生争执。原告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准予双方离婚。被告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0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相恋,双方于2001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初夫妻感情尚可。近年来,双方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争执,原告故诉请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从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某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凯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何苹(附上诉须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