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高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某某,陈甲,赵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甲。两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朱某某。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陈乙。上诉人高某某、陈甲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2010)金浦商初字第37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浙江省浦江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姜 葵代理审判员 李建旭代理审判员 唐 骥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代书 记员 项蓓蕾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函(2011)浙金商终字第399号浦江县人民法院:你院审理的赵某某与高某某、陈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故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请你院在重审时注意以下问题:你院以特快专递的形式(ey360278293cn、ey360278333cn)邮寄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传票等诉讼材料给高某某、陈甲,所寄的地址是浦江夏尔玛工贸有限公司(浦江县一点红大道268号),签收人是朱文信,而朱文信在你院所作的谈话笔录中承认签收过这两封特快专递邮件,但其陈述该地址没有浦江夏尔玛工贸有限公司,也没有将诉讼材料转交给高某某、陈甲。而且该送达地址也非高某某、陈甲法定住址,故你院送达不符合法律规定。以上意见供重审时参考。二○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