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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昌立保字第00038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原告某公司诉被告吕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某公司,吕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1)昌立保字第00038号申请人某公司。法定代表人申某被申请人吕某某,男,41岁,农民。申请人开原市某公司诉被申请人吕某某、韩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的面包车(辽M某)及其饲养的40头肥猪予以扣押。申请人向本院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申请人吕某某名下的面包车(辽M某)及其饲养的40头肥猪予以扣押。二、被申请人负责保管被扣押财产。在扣押期间内,被申请人可以使用被扣押财产;但因被申请人的过错造成被扣押财产损失的,应由自己承担责任。在扣押期间,被申请人不得转移、毁损、变卖被扣押的财产,不得对被扣押的面包车(辽M50W**)设定权利负担,如需变卖被扣押的40头肥猪,须保留相应的价款。三、扣押期限为一年。需要续行扣押的,应当在扣押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扣押的书面申请,如因申请人逾期申请造成被扣押财产灭失的,由申请人承担法律后果。案件保全费820元,由申请人预交。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立杰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记员  石婧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