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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周法执字第179号

裁判日期: 2011-04-28

公开日期: 2017-09-08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谷某某离婚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周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周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周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周法��字第179号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谷某某,女,汉族。本院在执行陈某某与谷某某离婚财产纠纷一案中,经查,上述两当事人已复婚,并于2011年2月17日领取结婚证,且申请人陈某某现自愿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09)周民初字第1243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代理审判员  侯建博二〇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书 记 员  何有涛 来源:百度搜索“”